关于开展2023年赴俄博士硕士研究生培养专项资助计划
立项申报工作的通知
各相关学院:
根据省教育厅《关于开展2023年黑龙江省赴俄人才培养专项资助计划立项申报工作的通知》(附件1)和《黑龙江省赴俄人才培养专项资助计划简章》(附件2),现开展我校2023年博士硕士研究生赴俄专项资助立项申报工作,具体事宜通知如下:
一、选派对象与合作高校
(一)全校在读博士硕士研究生。
(二)合作的俄罗斯高校(或科研院所)应为与我校或各学院有良好合作基础的高校(附件3),在合作学科领域具有较强优势。
二、选派类别及期限
(一)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:12个月。
(二)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:12个月。
三、项目资助标准
学校申报资助总金额上限为40万元,资助规模以项目批准书为准。项目资助标准:
(一)联合培养博士:不超过5万元(含)/人/年。
(二)联合培养硕士:不超过4万元(含)/人/年。
四、人员选拔与录取方法
(一)各学院填写项目申请表(附件4),并对申请人的政治思想、品行学风等严格把关,报研究生与学科建设处。
(二)研究生与学科建设处依据各学院预报的项目申请书制定选拔标准,择优录取。
(三)选拔办法和结果在学校范围内进行公示3个工作日。公示无异议后将学校的《项目申请书》、项目实施办法、双方合作协议等报省教育厅。
(五)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评审,确定资助项目,学校确定资助人选。
(六)申请人一般应具备的条件:
1.黑龙江省高校在籍学生。
2.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,热爱祖国、品德良好、遵纪守法,具有服务祖国的责任感和端正的世界观、人生观、价值观。
3.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,不具有国外永久居留权。身体健康,心理健康。
4.具有良好专业基础,恪守学术道德、学业优异,具有学成回国服务龙江高质量发展的事业心和使命感。
5.符合项目申请的其他要求。
(七)外语要求
1.参照“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外语条件”执行。
2.根据我校实际情况,语种不作限定(英语和俄语生均可)
(八)暂不受理以下人员的申请
1.已获得国外全额奖学金资助。
2.已获得国家公派留学资格且在有效期内。
3.已申报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项目尚未公布录取结果。
4.曾获得国家公派留学资格,未经批准擅自放弃且时间在5年以内,或经批准放弃且时间在2年以内(因疫情原因已办理放弃公派留学资格的除外)。
5.曾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回国后尚不满两年。项目有特殊规定的,按相关规定执行。
五、派出与管理
(一)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,应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,自觉接受国内选派单位和驻外使(领)馆的指导和管理。
(二)留学人员撰写的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、科研成果等在成文、发表、公开时,应注明“本研究/成果/论文得到黑龙江省赴俄留学专项基金资助”。
六、工作要求
各学院请根据要求申报,并于10月7日前将项目申请表(附件4)电子版及学院合作协议扫描件发送至rhwysg@163.com。
联系人:杨树果0459-6819853;13836961224
附件:1.关于开展2023年黑龙江省赴俄人才培养专项资助计划立项申报工作的通知
2.黑龙江省赴俄人才培养专项资助计划简章
3.与我校合作的俄罗斯高校名单
4.项目申请表
研究生与学科建设处
2023年9月27日